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2-02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350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职责明确、管理科学的执法队伍和权责一致、运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立 案

第四条 管理中心通过检查、群众监督、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由执法主管部门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第五条 经审查,符合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执法主管科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4、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六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或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笔录应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处罚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管理中心主任审批。

第四章 审查决定

第九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先由管理中心向该单位下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单位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的,由管理中心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仍不缴交的,由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权利通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举行听证。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送 达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应当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权利通知书》后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经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文书留置受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有邮寄凭证。
送达的上述文书,应当由当事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听 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或者在告知后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管理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管理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七日前填发《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听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听证延期的,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七条 听证由管理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管理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管理中心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在管理中心住所地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二十条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决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设专人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涂改处应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管理中心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当根据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 执 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经执法主管科长审核,报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逾期1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并就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做出具体、可行的计划,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八章 结 案

第二十六条 因事实清楚做出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完毕的,承办人员制作《结案报告》,报送执法主管科长做出审核意见后,报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结案。
案件审结后,由执法人员将全部案卷材料清册整理,立卷归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