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学习宣传贯彻“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学习宣传贯彻“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豫人常财字[200413号]
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城建(财经)工作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广大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职工住房改善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了把《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分中心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各级人大城建(财经)工作委员会和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现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意见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8月1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在全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促进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1999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住房公积金归集量增幅每年接近30%。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市县领导、企业经营者、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对广大城镇职工的住房保障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认识不到位,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归集率低;二是财政供给单位应当补贴的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许多区、县(市)财政供给单位尚未建公积金制度;三是个别大型国有企业或部门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比较突出;四是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挤占、挪用现象还时有发生。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仅使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也带来一定的风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促进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是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依法保障城镇职工住房、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新体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权利,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改革发展的大局,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是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城市政府、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设(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
二、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具体工作安排
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使《条例》的基本规定和政策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既是广大城镇职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工作。为此,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以多种有效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的宣传,掀起一个宣传贯彻《条例》的高潮。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阶段。时间从2004年10月15日到10月31日。各地人民政府、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分中心,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举办好各类学习班。通过这一阶段的宣传活动,使《条例》规定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了解《条例》的基本规定和法律责任;使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以及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到知法、懂法和严格执法;使广大的城镇职工能够了解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个人的基本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这一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开展《条例》的普法宣传活动。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积极开展好宣传活动。采用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印发《条例》宣传材料、制作展板、布置展览区域等方式,宣传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政策、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职工的基本权力,宣传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程序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办理时限等。要注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当地新闻单位进行集中报道,采用在报纸、电视台、电台发表领导讲话或答记者问答等形式,大张旗鼓地搞好《条例》宣传工作。
2、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对于拖欠、拒交、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典型案例,要在媒体曝光;对于重视职工合法权益,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表彰。提高全社会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职工个人的维权意识。
3、制定完善实施《条例》以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效益。
4、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分中心要积极落实宣传经费,确保《条例》整个宣传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门在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分中心年度经费预算时,要合理安排管理中心的宣传费用和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为更好地开展宣传工作和执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二阶段:检查落实阶段。时间从2005年元月1日至2月30日。在前一阶段学习、宣传《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各地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建立情况、管理机构调整进展情况、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清理回收以及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支行等监管部门,将联合对各省辖市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三、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要求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全省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认真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必须提高对广大城镇职工住房权益的保障意识。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住房新体制的重要措施,是对职工住房基本权益的一种保障。在《条例》总则中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职工单位的缴存义务、职工个人的基本权利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经济组织都应当提高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提高保障职工合法利益的认识,自觉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的自觉性。职工个人也应当通过《条例》的学习,了解自己的基本权力和义务,正当行使个人权力,提高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必须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制度。《条例》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产生程序、组成人员、职责权限、会议制度等都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认真学习《条例》的有关内容,深刻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时代特征,认真履行决策职责;建立健全民主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必须强化行政执法,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条例》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力,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责。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分中心,必须认真学习《条例》,吃透《条例》精神实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在《条例》实施后,要认真开展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必须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分中心,必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控制、转变工作作风、完善服务承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清收力度,降低风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简化程序,加快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大常委会城建(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代表评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切实保证《条例》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
在这次宣传活动中,要切实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转变工作作风,注重实效,努力做到既要保证学习、宣传效果,又不能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职工个人正常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