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缴存人(指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租赁自住住房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退休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五)项情形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至(九)项情形的,可提取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 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行为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和限制的,不得提取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缴存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具体额度为: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属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还贷期内,缴存人及其配偶按照《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规定逐月由系统自动划扣;属异地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每月可申请提取1次。不同类型提取的额度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四)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缴存人及其配偶每月可申请提取1次。不同类型提取的额度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五)提前一次性结清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结清贷款后的规定时限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结清贷款本息总额(不含违约金、罚息、复利)。
(六)租赁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的,每月可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受限制,每年可提取1次。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除依据公积金中心政策规定可由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办理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均由缴存人个人办理,也可由经公证处公证的被委托人代为办理。
第十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真实的信息材料,并授权同意公积金中心对其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联网核查。公积金中心应对缴存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缴存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缴存人。准予提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二条 缴存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虚假材料、网签后退签、同一住房一年内多次重复买卖、捏造虚假借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核实,公积金中心应立即终止缴存人提取业务办理,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未按规定退回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公积金中心之前发布的提取方面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