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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2025-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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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标  题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04-25 10:22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25 10:22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缴存人(指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租赁自住住房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退休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五)项情形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本办法条第()至()项情形的,可提取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和限制提取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缴存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具体额度为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属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还贷期内,缴存人及其配偶按照《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规定逐月系统自动划扣;属异地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每月可申请提取1次。不同类型提取的额度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四)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缴存人及其配偶每月可申请提取1次。不同类型提取的额度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五)提前一次性结清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在结清贷款后的规定时限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结清贷款本息总额(不含违约金、罚息、复利)

(六)租赁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的,每月可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受限制,每年可提取1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四章  提取程序

  住房公积金提取,除依据公积金中心政策规定可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办理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均由缴存人人办理,也可由经公证处公证的被委托人代为办理。

第十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真实的信息材料,授权同意公积金中心对其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联网核查。公积金中心应对缴存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  缴存人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申请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缴存人。准予提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二条  缴存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虚假材料、网签后退签、同一住房年内多次重复买卖、捏造虚假借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核实,公积金中心应立即终止缴存人提取业务办理,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未按规定退回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十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十五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公积金中心之前发布的提取方面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