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国家政策 >文章详情
索 引 号 0001-2022-000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成文日期
标  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2-06-28 11:4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8 11:48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作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5-24 18:40·新华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实施的指导监督,直辖市、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22年5月20日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