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国家政策 >文章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2 12:13 查阅次数:1700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税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