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国家政策 >文章详情
索 引 号 0001-2018-000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标  题 刘志峰副部长在贯彻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02-02 12:17

刘志峰副部长在贯彻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8-02-02 12:17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2年8月29日,大连)

同志们:
  这次会议就要结束了。会议期间,代表们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交流了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增强了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信心。大家普遍反映,当前正值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关键时候,召开这次会议非常及时和必要,对于进一步作好《条例》和《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总体情况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国务院于5月16-18日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家宝副总理就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体制和健全监督机制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对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作了统一部署。光焘部长作了《条例》和《通知》的说明及大会总结。会后,建设部会同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会议代表意见及时修改并印发了《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完善决策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机构调整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城市按照会议部署,抓紧开展了工作。总体看,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工作进展较为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领导,抓紧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结合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研究本地区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实施意见,对全省(区、市)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绝大部分省(区、市)专门成立了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江苏、江西、广西、河北、河南、山西等6省(区)建立了省(区)有关部门参加的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条例》和《通知》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各地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在省(区)建设厅设立了办公室,部分省还抽调了财政、审计、监察、人行的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形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具体指导和督查工作。目前,27个省(区)中,有23个已经召开了全省(区)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传达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就本地区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湖北、福建、安徽、甘肃等10多个省(区),制定并印发了本省(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措施。
  绝大部分省(区)建设厅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以及编制管理等部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山东省建设厅专门约请原来单独审批房改方案的各大单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很好地推动了这些单位所在城市的机构调整工作。各设区城市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作为当前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省(区)政府的部署,召开了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成立了市长或主管市长挂帅,政府分管秘书长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就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作出具体安排,明确了部门分工,制订了机构调整方案,规定了各项工作的时间要求,有力地推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国务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部署本部门、本行业的贯彻落实工作。铁道部态度坚决、行动积极,专门召开了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本系统单位坚决执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对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商当地政府,以分局为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全国总工会专门下发文件,就工会系统参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工会在推荐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与管委会决策等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认真负责地做好选拔推荐工作。
  (二)建立监管机构,健全监督体系。
  为切实行使《条例》规定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职能,健全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体系,多数省(区)人民政府抓紧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在编制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江西、湖北、甘肃、福建、河北、安徽等省已经在建设厅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或在建设厅房地产处、省房改办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牌子,并相应增加了领导职数和行政编制,充实了监管力量。其他绝大多数省(区)也经当地政府同意,商当地编制管理部门,确定采取单独设立或合署办公的方式,在建设厅设立省级监管机构,正在办理有关手续。
  目前,这些监管机构已开始参与本省(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制订本省(区)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实施意见,在指导各城市制定机构调整方案等项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省监管机构按照部里的统一安排,抓紧筹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山东、江西、湖南、河南、新疆、云南等省(区)已经提出了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有的已商当地财政部门落实了信息系统建设资金。
  (三)认真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完善决策意见》的具体规定,多数设区城市高度重视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完善管委会决策制度,以保证管委会能够及时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目前,全国有120多个设区城市已经成立了管委会。其中,黑龙江、吉林、辽宁省的大部分设区城市,四川、湖北省约一半的设区城市,已完成了管委会委员的聘任。成都、大连、昆明、厦门、青岛、漳州、黄石等部分城市已经召开了第一次管委会会议,审议了管委会章程、议事规则、会议制度等涉及管委会制度建设的有关文件,推举产生了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目前,一部分进展较快的地区,管委会已经开始履行决策职能,民主推荐了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参与了机构调整方案的研究制定以及监督原管理机构资产清理、审计和移交等工作。尚未成立管委会的其他设区城市,也已经将管委会委员名额分配到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在酝酿管委会委员人选。
  绝大多数城市管委会的组建体现了《完善决策意见》的要求,充分考虑了代表的广泛性。如漳州市严格按照“三个三分之一”规定,结合本城市行政区划和职工分布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有一个单位或职工代表参加管委会;在各单位推荐的代表中,差额产生委员人选。昆明市分配管委会委员时,兼顾了石油、铁路、煤炭行业及住房公积金缴存量较大的单位。委员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和少数民族方面的代表占到了较高比例。目前,各地已成立的管委会中,管委会主任多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担任,也有城市拟推举具有较高社会威望的老同志担任。
  (四)抓紧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
  全国会议结束后,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抓紧进行资产清理工作,积极推进机构调整。5月底和6月初,各地通过转发国务院《通知》、单独下发文件、发布冻结令等多种形式,冻结了辖区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保证了资产安全。目前,各省(区)政府和各设区城市已经全面开展资产清理审计工作。辽宁、河南、内蒙古等省(区)专门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资产清理表格,明确了清产核资内容,制订了实施细则,规定了清理程序。甘肃省实行了地市之间、县区之间交叉审计,确保资产清理质量。马鞍山等城市在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中专设审计局为组长单位的清算小组,负责资产保全、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资产移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目前,全国有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设区城市已经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北京、重庆、江苏等省(区、市)已进入审计认定阶段。
  各省(区)和设区城市把机构调整作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重点,按照《条例》、《通知》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门《机构调整意见》的规定,抓紧制定机构调整方案。江西、辽宁、吉林、福建等部分省(区)的全部或大部分设区城市,都已完成了机构调整方案的制订工作,经省(区)政府审批同意进入实施阶段。从各地方案看,绝大多数地方严格执行了国家统一规定,坚持一个设区城市只设立一个管理中心原则,原有的行业、县(市)管理机构都进行了撤并调整,并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大连市内4区、7县(市)管理中心全部改组为市管理中心的经办网点;有的县(市)原管理中心符合可以设立分中心的条件,但也不设分中心。北京市根据合理布局和属地化原则,将原来的70多个县、区和行业分中心调整改组30个经办网点。
  各省(区)加强了对机构调整工作的指导。吉林省对市、州管理机构设置,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年归集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县(市)原管理中心及石油、煤炭行业、铁路分局,设经办网点;300万元以下的县(市),由设区城市管理中心在国家规定的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内,委托商业银行办理有关归集管理业务。原来直接管理了住房公积金的省建设厅和财政厅充分发挥了带头示范作用,如贵州、新疆、甘肃、江西、宁夏、青海、内蒙古、海南、陕西、湖北等省(区)原来在建设厅设立了省(区)管理中心,负责省级机关或中央驻该省单位、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目前,这些省建设厅都表示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决策,不再直接管理住房公积金,集中精力抓监管。计划采取两种方式处理原来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一是直接交给省会城市管理;二是交给省(区)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新设立的省会城市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广东省建设厅已在2000年将省直机关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移交广州市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山东省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原来由财政厅设立管理中心管理,目前也已经决定交由济南市统一管理,不设立省直分中心。
  (五)采取多种方式清理回收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
  山东省政府规定了市、县政府在清理回收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中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对回收工作负全责,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承担回收责任。吉林省政府与所属地、州政府签订责任状,地、州政府与借款单位签订责任状,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甘肃省建立了督查制度,从8月份开始,建设厅、财政厅组成2个督查组,分别由分管厅长带队到逾期贷款额度较多的6个地、市,检查督促回收工作。南京市政府在45个工作日内先后召开了5次催收贷款专题会议,协调解决资金回收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对今年年底前不能按时归还违规资金的区、县,由市财政局在年底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扣收;要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日向市政府报告回收资金工作进度;市房改办、管理中心组成专门催收小组,市国土局、财政局积极配合,有力推进了回收工作。截至8月20日,南京市违规贷款已全部回收,年内能确保项目贷款全部收回。福州市等40多个设区城市已全部收回项目贷款和违规资金。
  二、提高认识,抓住重点,确保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通知》明确规定,各省(区、市)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机构调整意见》要求各省(区)在11月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11月底前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机构调整工作完成情况。当前,各地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总体来看情况是好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省与省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进展不够平衡,部分地区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设区城市管委会至今还没有组建起来,不利于发挥管委会对机构调整工作的指导;一些拟组建的管委会,委员组成没有完全体现《条例》和《通知》精神。如有的省会城市,拟聘请省建设、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上级监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管委会,上级监管与决策职能没有分开,不符合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和监管分开的原则。二是,有的地区机构调整方案违反了国家有关文件,设立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的条件不符合《机构调整意见》的规定;个别地区对原有管理机构的调整简单化处理,难以达到优化管理、防范风险的目的。三是,有的地方对资产清理工作抓得不紧,清理回收工作力度不够,贯彻“谁决策,谁负责回收”原则不够坚决。四是,一些省(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机构调整工作持观望态度,影响了省会城市机构调整工作,也影响了全省(区)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这次会议之后,各省(区)建设厅、各城市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学习借鉴这次会议上一些地方的好做法、好经验,学习他们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务院决策的自觉性,以及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作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照《条例》、《通知》和家宝副总理讲话要求,找出差距,明确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确保机构调整等工作按期完成。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围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所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立足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着眼于消除风险隐患,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家宝副总理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四个方面的工作重点。各项决策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其中,健全决策体制的本质,是建立一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参与决策管理的民主决策机制,从制度上杜绝资金挪用现象及其潜在的风险。调整管理机构的根本目的,是改变原有的多中心分散管理体制,改变管理机构附属于某一部门或单位的状况,真正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性质及其社会化管理的要求,形成规模效益,减少管理成本。强化监督工作,就是在强化同级横向监督、社会监督的同时,建立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机制,充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保证各项法规政策能够严格贯彻落实,及时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权益。规范发展业务,就是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朱总理曾经指出,“如果住房公积金管得不好,到处挪用,甚至把公积金都赔了,那么职工就不会缴公积金”。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上,从防范风险、深化房改、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全面论述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可以说,没有好的管理,就不能保证这项制度的健康发展;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项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当前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关键是认识问题,特别是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认识问题。一些地区对国务院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重大决策的意义还理解不透,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性质还有模糊认识;还有同志不能深刻认识原有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潜在的管理风险。这些思想认识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条例》和《通知》的贯彻落实。各地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践证明,凡是思想问题真正解决了,认识真正统一到了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上来,领导决心就大,各项工作进展就快。希望各级建设部门和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同志,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坚决执行国务院的统一政策;同时要继续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要从坚持依法行政角度,维护国家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自觉性。《条例》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监督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关的配套文件是保证《条例》正确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能否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实际上是一个能否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行政法规问题。只要坚持依法行政,就不会反复强调自身的特殊性而影响法规的严肃性,各项具体措施就不会偏离《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
  要从严格组织纪律角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设系统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国家和省(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计、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强化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本辖区各设区城市机构调整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存在的问题要予以纠正。要及时向省(区)政府汇报进展情况,请省(区)政府领导同志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依靠省(区)政府,取得领导同志的支持,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明确重点,狠抓落实。
  各省(区)建设厅要从执行《条例》各项规定的准确性到各项工作的时间要求等方面入手,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回顾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认真分析,进一步完善有关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切实抓好落实。当前,要加快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继续抓好组建管委会工作,完善管委会决策制度。健全决策体系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环节,机构调整和资产移交工作应当在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组建管委会,完善管委会决策制度。目前还没有成立管委会的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通知》和《完善决策意见》的规定,抓紧提出管委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已经确定委员人选的,要及时提请城市政府聘任,把管委会尽快建立起来。同时要从贯彻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的要求出发,抓紧制定管委会章程、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建立和完善决策制度,保证管委会正确行使和充分行使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决策职能。
  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要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一是,切实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要求,推荐管委会委员。从各地区的实践看,“三个三分之一”的委员组成要求符合实际情况,能够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主的精神,也能够体现委员代表的广泛性,可以为管委会民主决策提供有效的组织保证,必须坚持。二是,要注意决策机构和上级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监管要与决策分开,省(区)建设厅、财政厅负有对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责任,不应参加省会城市管委会;但省会城市管委会委员中应有省(区)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代表,可以按照参加住房公积金人数比例分配省(区)直单位和职工代表的名额。三是,民主推荐管委会委员。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不能采取有关部门指定的方式;管委会主任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可以由分管市长担任,也可以由社会人士担任,但不能由城市政府直接决定。四是,管委会章程、决策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保证依法决策和自主决策。管委会议事规则、会议制度要充分体现民主决策的要求。五是,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完善决策意见》的规定,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可以由房改办或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但是,管委会办事机构仅承担管委会交办的事项,不能代替管委会行使决策职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存在隶属关系。
  第二,抓紧推进省会城市的机构调整工作。省会城市的机构调整对全省(区)其他设区城市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是机构调整工作的重点。各省(区)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省会城市机构调整工作的协调指导,通过抓省会城市,推动全省(区)机构调整,保证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构调整工作。
  省会城市机构调整工作,关键是解决好分支机构设立问题。要在坚持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的基础上设立分支机构,处理好管理中心与分支机构的关系。根据《机构调整意见》规定,分中心的设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明确一个隶属关系。两个条件中,一是前提条件,即只有县(市)、上级政府机关及石油、石化、煤炭跨设区城市特大型独立工矿区和铁路分局,才可以设立分中心。二是基本条件,包括5项内容。其中,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缴存人数、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和项目贷款全部收回是可量化的硬指标,原管理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合规、财产账实相符是管理规范化的具体要求。设立分中心,应当同时符合前提条件和基本条件,否则不能设立。上述条件是经国务院同意的,各省(区、市)不得改变。有的地方自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标准低于2亿元,这不符合国家规定,应予纠正。一个隶属关系是指分中心对管理中心的隶属关系。《通知》和《机构调整意见》明确规定了管理中心和分中心的性质,分中心属于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要与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分中心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原有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有同志担心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及增值收益被设区城市管理中心占用,造成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职工贷不到款,因而要求把分中心设立为独立的事业法人。为解决这个问题,《机构调整意见》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暂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可以实行内部核算,运用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增值收益单独列账,由分中心按规定分配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不占用”。因此,上述担心是没有必要的。管理中心和分中心的关系,必须服从《条例》关于“设区城市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分中心不能成为独立的事业法人,不能单独登记设立。考虑到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为保证机构调整工作的稳步实施、按期完成,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分中心,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党团关系直接转入设区城市管理中心目前困难较大的,可暂由原主管部门或原挂靠单位管理。但分中心人员编制必须纳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由设区城市编制管理部门与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充分协商后统一核定;管理费用预算纳入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预算,报设区城市财政部门统一批准;分中心主任由管理中心聘任,聘任前可征求原管理机构挂靠部门的意见或由原主管部门提名,一些较大规模分中心的主任可以兼任中心副主任。
  据了解,目前有些地方对省会城市机构调整工作还在观望,想等北京地区机构调整方案确定后再动,这种观念要及时转变。北京地区也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加快机构调整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学习广东省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四川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配合省会城市作好机构调整工作。同时应注意,在机构调整过程中,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当与管理机构的其他资产一并移交,不能只移交住房公积金,不移交增值收益。
  第三,加快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保证资产平稳移交,确保资产安全,提高资产质量。机构调整不是简单的机构合并,不是原有机构资产的简单并表,也不是原有编制人员的简单相加,而是要在资产清理基础上,通过机构调整,优化资产质量和人员配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奠定基础。家宝副总理指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最主要、最迫切的是防范公积金的风险;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和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资产清理的过程,也是一个风险化解的过程。通过资产清理,特别是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的回收以及不良资产的处置,可以消除风险,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资产质量。因此,资产清理是做好机构调整工作的前提,是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产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务院各项决策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目前,部分城市已完成资产清理工作,但相当一部分城市还处于清产核资阶段,或处于审计阶段。各省(区、市)应当加快这项工作的进度,保证及时移交资产,按时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同时,要确保资产清理工作的质量,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根据各地情况,资产清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防止资产清理“走过场”。目前,一些地方对原有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没有进行认真清理,简单采取“先接收后调整”,或者实行“并表不并账”的做法。这样做,达不到资产清理和机构调整的目的。二是,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把审计关。设区城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严格审核清查结果;审计机关要组织对资产清理结果的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对移交工作加强监督,见证移交过程,保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三是,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挤占挪用资金和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各地要从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的高度出发,给予充分重视。要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多种手段,借鉴吉林省、甘肃省、南京市等地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做好回收工作。要坚持“谁决策借款,谁负责回收”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资金回收责任。机构调整移交资产以前,暂时不能回收的,有关责任部门或者单位要签订还款承诺书。各省、自治区在对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时,要把资金回收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
  第四,高度重视原有机构人员的安置工作。能否妥善安置原有机构工作人员,关系到机构调整工作能否顺利实施,也关系到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目前,一些地区机构调整工作进展缓慢,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解决好原有机构的人员安置问题。各地要把机构调整、人员精简和人员安置等问题统筹考虑。一方面,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精简效能原则,按照新设立的管理中心的职能规定和业务需要,科学确定工作岗位,合理核定编制,防止造成新机构刚成立就出现机构臃肿问题。要根据住房公积金和增值收益规模设立经办网点,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确保人员精简,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要坚持用人上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引入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全员聘用等新的用人机制。要提高人员素质,特别是要充实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岗位要求、工作需要和原有机构人员的意愿、业务能力,择优、优先留用原有机构人员,坚决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原有机构的工作人员,无论原来机构的隶属关系如何,应当一律公平对待、机会均等。既不能简单地实行“人随事走”,也不能“只要钱,不要人”。对未留用人员,原主管部门或者挂靠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安置。有的地方原来管理人员多,安置工作任务比较重。对此,既要认识到原来一些管理机构存在人员多、管理成本高等问题,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也不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必然需要裁减冗员;同时,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制定具体办法,明确责任单位,妥善安置未留用人员的去向。要扎实细致做好未留用人员的思想工作,使他们充分理解机构调整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服从机构调整工作的大局需要,确保社会稳定。在这方面,黄石市政府采取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安置一点、地方政府解决一点、本人自谋职业分流一点的办法;漳州市政府规定,原主管部门(挂靠部门)安置未留用人员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帮助统筹解决。这些都是很好的经验,各地可以学习和借鉴。
  此外,根据讨论情况,还要重申两个问题。一是,有些同志提出,《通知》规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通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保证集中管理、减少管理成本、防范风险,各地必须贯彻执行。二是,房改办是政府机构,经费应从财政供给渠道解决,不能从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最后,我想再强调一下,各省、自治区要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提出的检查验收标准,在11月份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特别是机构调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验收,向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建设部将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在12月份对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抽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同志们,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各项规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我们一定要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狠抓落实,为开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新局面奠定基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深化房改、启动居民住房消费中的重要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