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事业单位自2021年1月2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3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0398-2826333
通讯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30号
邮政编码∶472000
电子邮箱∶smxgjjbgs@126.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索引号 | 信息 内容 | 公开 形式 | 公开 时限 | 生成 日期 | 发布 机构 | 详细 信息 |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标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4.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填写本事业单位应该公开的内容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事业单位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gjj.smx.gov.cn/)。
2.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1)在线申请:http://gjj.smx.gov.cn/pageView/zhengfuxinxi.html?lmid=4783&rlmid=628
(2)通过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寄送至受理机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直接申请。
(4) 通过政务公开专区提交申请。申请人可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三门峡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政务公开专区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办理
(1)审查。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经审查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2)申请的处理。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事业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事业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需要事业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事业单位可以不予提供。
8.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9.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3)答复的方式。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事业单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可提供纸质、电子版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