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中心动态 >文章详情

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2 13:45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县(市)、市直及驻峡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豫人常[2004]15号)规定,现将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调整时间
基数调整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自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基数。
二、基数调整程序
(一)各单位接通知后,可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报出电子邮箱地址,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发至该邮箱;或带U盘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读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
(二)按规定认真填写上述表格,并将填写后的表格发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电子邮箱内,同时带打印的上述表格及2008年度全年职工工资表,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或带U盘、打印的上述表格及2008年度全年职工工资表,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盘。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2008年度工资总额÷实际工作月份
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职工工资总额包括的内容和范围》(三统委字[1995]第4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计算方法为见角分进元。
四、缴存比例
三门峡市本级财政供给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8%;市本级差供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他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5%—12%。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原缴存比例基础上申请提高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一般不超过12%。各县(市)相同性质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五、补充说明
(一)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请各单位于6月底之前将2008年度应缴住房公积金足额交到委托银行,以便统一、及时的给职工计息;并于7月底之前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二)各单位在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时,必须认真核对人员信息,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并按要求更正。未对人员信息进行核对的表格不予受理。
注:1、《职工工资总额包括的内容和范围》(三统委字[1995]第42号)可到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smxgjj.com)查询。
2、邮箱地址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smxgjj@126.com
卢氏县管理部 lsgjjglb@163.com
灵宝市管理部 pzw168204@sohu.com
陕县管理部 smxsxgjj@126.com
渑池县管理部 smxdcs@126.com
义马市管理部 smxgjjym@126.com
3、联系电话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827107
卢氏县管理部 7871301
灵宝市管理部 8852197
陕县管理部 3837977
渑池县管理部 4815690
义马市管理部 5828219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