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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三门峡市进一步推行私(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2 12:12 查阅次数:1418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企事业单位,驻峡各单位,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我市从事私(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的职工不断上升,广大私(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我市的经济繁荣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理应得到尊重。为了维护广大私(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房保障权益,增强私(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提高全市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我市私(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企业自主权为由,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经营活动正常,并能基本保证按月发放工资的企业,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私(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具有本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并与企业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员工月工资额为基数,企业为其缴存5%,员工工资中扣除5%,两者均为个人所有,由私(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统一按月缴存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并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可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可适当调整。
三、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私(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其业主及员工可享有住房公积金购房低息贷款的权利。
四、私(民)营企业为员工及个体工商户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除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支取条件外,在私(民)营企业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可一次性支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六、私(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核算、使用和偿付。市工商联、工商局、监察局、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协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私(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查处,切实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