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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放宽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31 09:26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

 

义煤分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放宽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意见》《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容缺受理制度》《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述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放宽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意见

2.《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容缺受理制度

3.《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附件1: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放宽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战略部署,大力支持我市“崤函英才计划”人才引进工作,更好解决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三门峡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和科技新动能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放宽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次人才范围包括: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引进的五类高层次人才;各企业单位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高层次人才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在支付定金和签定认购协议书后,可申请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来支付房屋首付,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父母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来支付房屋首付。

三、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计算不受缴存年限和缴存余额限制,在还款能力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贷至最高贷款额度(现行最高额度为40万元)。

四、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优先办理;在实行放贷轮候机制时可享受优先放款。

五、高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附件2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容缺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我市住房金公积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而次要申请材料欠缺但不影响事后核查的,可由受理部门先行受理的办理模式。

第三条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并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明确容缺受理事项和可容缺材料目录。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申请时应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同时提交。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和时限。

第五条 容缺受理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之内。

第六条 申请人补充资料时,可不必重新叫号,到原业务受理窗口办理资料补正手续。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微信、邮箱、邮政寄递或受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送达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第七条 补正材料寄送、返还的费用由业务申请人承担,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各业务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申请人未能按时补齐所缺材料的,按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处理,终止该笔业务的办理。因容缺受理或不履行承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容缺受理事项清单(18项)

序号

容缺事项名称

容缺材料

1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人)

银行卡

2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配偶、父母、子女)

银行卡

3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人)

银行卡

4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配偶、父母、子女)

银行卡

5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银行卡

6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

银行卡

7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银行卡

8

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银行卡

9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银行卡

10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

银行卡

11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银行卡

12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银行卡

1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银行卡

14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银行卡

15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银行卡

16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

银行卡

17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银行卡

18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

银行卡

 




 


附件3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联合发放贷款后,分别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三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四条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认可的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五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签订后,各自签订《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借款人以所购房产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抵押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组合贷款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借款人均可申请组合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的居民;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五)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授权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提供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

(七)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含)以上的自筹资金,并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八)在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商品住房(不含二手商品住房),且楼盘项目为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项目,并已向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备案;

(九)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十)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和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八条  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所购住房销售价格的80%,如管理中心针对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度有上限规定的,须参照该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商业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政策执行。

第九条  组合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须保持一致,最短不低于1年(含),最长不超过30年。

(二)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

第十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与初审

借款人按照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交办理组合贷款的相关资料后,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应当在材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对借款人资料进行初审。

(二)贷款审查与审批

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确认借款人具备办理组合贷款的资格后,商业银行依照与管理中心约定的程序进行贷款审批,审批顺序为先审批公积金贷款,再审批商业贷款。

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依照双方约定的交接资料,对借款人的组合贷款资格审核均通过后,确定借款人商业贷款的额度和期限等具体内容,并将结果通知借款人。

商业银行经办人员在审查与审批的过程中不得违背借款人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者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其购买其他产品。

(三)签订合同

借款人分别与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其他贷款需要的资料,管理中心的签约文本应与《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保持一致。签订合同时,要向客户真实、全面的展示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和合同签约过程要充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四)办理抵押手续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购房合同、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等资料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上的权利人为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双方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信息在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进行登记,电子证明或纸质证明由房屋所在地不动产中心下发(纸质证书由管理中心保管,电子证书双方可通过不动产系统查询打印复印件)。

(五)贷款发放

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取得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资料后,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将贷款发放至申请人所购房屋的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并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六)贷款结清

借款人结清贷款,并在清偿应付的各项款项后,从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取回不动产权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前往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按照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商业贷款具体参照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执行。


第六章  违约处置

第十三条  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无法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履行还款义务时,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双方均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共同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处置抵押物价款不足以偿还组合贷款全部贷款本息的,按照《合作协议》相关条款处理,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按照贷款本息比例受偿。

第十四条  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无法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履行还款义务时,管理中心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账户内扣收借款人违约本息及罚息。保证金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贷后管理

第十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管理,商业贷款由商业银行管理。

第十  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根据各自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日常贷后管理工作,通过资金监控、信息系统、外部监管等渠道及时发现和识别预警信号,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如遇以下特殊情况,须加强贷后检查频率:

(一)近一年内有逾期记录的,贷后检查频率不低于2个月一次。

(二)发生借款人死亡、借款人涉诉、抵质押物被查封等重大突发事件,虽贷款状态正常但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归还的,应立即进行贷后检查;风险未解除期间,贷后检查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

(三)形成不良贷款的,贷后检查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并通过现场检查、催收等手段加强贷后管理。


  附则

第十  组合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联合商业银行在三门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

第十  本办法所述组合贷款管理事项已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授权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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