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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9 04:38 查阅次数:193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公字〔2018〕50号

中心各营业厅及管理部、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就贯彻《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三办〔2017〕24号)和《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以“五个一”为主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8〕32号),按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解决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开展治理违规提取。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

为进一步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除已在网上可以办结的缴存业务外,单位登记开户、信息变更既可以由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单位登记开户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将资料发送至选定经办网点的电子邮箱,信息变更也可以登录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网厅(wt.smxgjj.com/netface)直接办理。单位开户登记由经办网点审核后将结果通知单位。单位首次在网上办理登记开户时所选择的营业厅或管理部(以下简称经办网点)负责对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单位,并指导单位下一步办理业务。如仍存在问题较为复杂网上或电话方式不能解决的,通知单位经办人到所选经办网点或由经办网点派人到单位指导解决。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通缴通取

缴存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行在公积金中心下属的七个经办网点选择一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类业务,自行选择的经办网点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

单位登记开户时所选的经办网点应负责对登记开户单位进行业务宣传和政策指导;配合中心财务科对登记开户单位的暂收款业务及时进行清理;受理单位申请缓交;依单位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文件;单位希望调整所选经办网点的,登记开户的经办网点可按单位要求变更至其他经办网点。

三、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改进档案管理

1.网上业务档案留存

缴存单位和缴存人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办结的登记开户、缴存、变更、查询等归集业务,各经办网点不再要求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提供纸质资料,只需留存电子档案。

2.柜面业务档案留存

各经办网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缴存、提取、转移、变更、查询等业务过程中,只需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影像采集,作为电子档案留存,不留存业务办理材料的复印件。

3.存疑档案的留存

各经办网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伪造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留滞原件,经甄别没有问题的,留存电子档案后,将原件退回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本人;造假属实,按《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

为减少职工少跑路,不跑路,取消县、市属地管理的限制,属三门峡市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可就近选择方便网点进行办理提取业务。

五、加强执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良好提取秩序

1.明确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受理部门

各经办网点发现和个人投诉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发现的经办网点或受理投诉的经办网点实施行政执法,也可依投诉人要求将案件移交该单位经营地所在县(市、区)的经办网点执法;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不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或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登记开户时选定的经办网点进行执法。

2.加大对违规提取的惩罚力度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立即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的金额,将个人信息计入不良信息库,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同时将不良信息依法依规抄送人行、发改委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异地,违规提取的不良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六、本通知自2018年12月25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