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企业(工程)复工复产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把国家和省、市要求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阻断疫情传播,确保不发生因企业复工复产造成疫情输入和传播。
二、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一)工业企业
2月13日起,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本地在岗员工不低于80%,本地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较为完整的企业。
2月17日起,本地在岗员工不低于50%,本地产业链、供应链较为完整的企业。
2月24日起,其他工业企业。
(二)服务业企业
2月13日起,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按照其上级单位要求时间进行复工。
2月17日起,星级以上宾馆(包括三门峡天鹅湖国际大酒店、三门峡天鹅城国际大酒店,均不得设堂餐),餐饮企业(仅限提供送餐外供服务,不得设堂餐),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
3月2日起,科技服务业企业。
易导致大规模人口集中聚集的服务业企业和单位暂缓复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主要包括: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小型门店,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三)建设工程
2月10日起,高标准农田建设类项目和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受时令和节气影响的)。
2月25日起,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及其混凝土生产、渣土运输等必要配套企业。
3月6日起,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
3月16日起,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四)其他行业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的可优先复工。
为避免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风险叠加,确需复工复产的企业按审核程序进行管理,以防疫防控为前提,按照防控从严、分类分批、错峰有序、强化监管的原则,组织企业复工复产。
若疫情防控形势发生变化需调整开工复工时间,另行通知。
三、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拟复工企业和工程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企业(工程)按照《河南省企业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南》要求,建筑施工项目按照《河南省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要求,以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指令和既定部署,制定本企业(工程)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等内容。
(二)企业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履行主体责任并制定承诺书。
(三)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上岗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1周的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控物资,并建立动态库存和使用台账。
(四)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复工复产前,企业要做好全体员工身体状况排查登记,对所有上岗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企业复工后属于人员密集地区,因此隔离措施须从严把关,凡从三门峡市域以外返回的企业从业人员,自返回之日起,一律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后,通过健康体检的,方可上岗。企业要提前设置好隔离场所,准备好消毒、生活保障措施,确保外地返工人员到岗第一时间隔离观察。鼓励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等减少人员集聚等预防措施。
(五)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消毒。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
(六)做好安全检查。复工之前,要做好供电、供水、空调设施和电气电路、危化品储存的安全检查;做好车间、仓库等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工装治具、车辆和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要到位。
四、复工复产程序
复工复产实行申报备案制。企业(工程)符合复工复产条件后,提前1天向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审核工作机构提交复工复产申请。审核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要在2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明确意见。企业(工程)经核准后,方可复工复产。
五、复工复产审批监管
企业(工程)复工复产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由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分类分级审核机制。各地批准的复工复产企业(工程)名单,按行业归口管理,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市管国有企业、市管重点项目复工复产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管城建工程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卫健部门会同进行审批监管,报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和企业服务组备案。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备案、远程备案、电子备案,尽量减少人员接触,提高工作效率。
所有企业(工程)未经所在地政府指定机构审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复产。
六、复工复产后管控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工程)复工复产后的日常监管和春节期间正常生产企业的监管,对复工复产后,出现防疫防控措施不到位,人员健康监管不到位的企业(工程),一经发现,必须立即责令停产,并要严厉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企业(工程),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要严格尽职履责,既要从严把关,又要积极主动作为,提高企业服务意识。对一切懒政、怠政、不作为和推诿扯皮甚至失职渎职等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强化人员管理。做好员工健康监测,指定专人每日对所有员工进行体温监测,一天不少于两次。做好场所封闭管理,对员工上班工作场所、厂区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员工上岗必须佩戴口罩;非住员工不得进入,体温异常者未经检查排除感染不得进入。有条件的企业提供班车接送服务并做好消毒,或与公交部门商洽开通点到点封闭运行的定制公交。
(三)强化就餐管理。有食堂的企业集中供餐、独立分餐,并尽量分批错时用餐;没有食堂的企业集中订餐、独立分餐;员工就餐时距离保持1米以上,禁止聚集用餐。餐具、饮具等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消毒。食堂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环境整洁,确保食材及制作过程不受污染。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每日体温监测不少于两次,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四)强化卫生防护。加强工作场所全面通风,尽量开窗增加通风换气次数。安装有机械通风设施或使用空气调节的工作场所,要加强机械通风量或空调新风量,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厂区内所有垃圾分类处置,严格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规范处置。生产车间、办公室、食堂、宿舍等重要场所及其设备,门把手、电梯、卫生间、地面等公共部位均要定期消毒到位,每天不少于2次。
(五)强化宣传教育。密切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和心理卫生,加强防控知识宣传,消除和减少疫情带来的感染恐慌及心理伤害,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教育引导职工不信谣、不传谣。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合理安排作息,倡导员工适当、适度活动。提倡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网络办公或远程办公。减少人员集聚活动,疫情期间一律暂停召开员工大会、开展集中培训等人员密集聚集的相关活动,减少人员外派出差,不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减少人员流动。教育员工不到人员密集场所活动,不走亲访友和聚餐,乘坐公共交通时应佩戴口罩。
(六)强化应急预案。企业与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疫情防控联动机制,一旦发现体温异常者(温度超过37.5℃),必须立即就地隔离并上报属地疫情防控主管部门,并按要求第一时间送定点医院进行就诊,对所有密切接触者按规定实施隔离,落实各项管控措施。针对重要岗位员工因疫情缺员等突发情况,做好安全生产及环保预案,因疫情导致重要岗位人员不足,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工停产,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相关政策变化调整,以调整政策内容为准。春节期间未放假正常生产建设的企业(工程),严格按照本通告复工复产企业条件管理。
企业复工工作联系人
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市工信局 范 超 18039589606 2928579
市发改委 顾 兵 13639880700 2990267
市商务局 杨公民 18839882829 2951807
市住建局 员翟坤 13703818095 234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