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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2-28 07:32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缴存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行在公积金中心下属的营业厅和管理部(以下简称经办网点)选择一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类业务,自行选择的经办网点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单位登记开户

单位登记开户既可以由单位经办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将资料扫描件或电子版发送至选定经办网点的电子邮箱,由经办网点审核后将结果通知单位;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各经办网点办理。

单位登记开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

2.单位授权委托书;

3.HNCA单位数字证书业务受理单及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4.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受理单及协议;

5.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

6.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7.电子营业执照及单位设立文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10.最近一个月工资表。

其中,1至6项由单位经办人登录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smxgjj.com/)下载,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7至10项由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职工登记开户

职工登记开户既可以由单位经办人登录公积金中心网厅(wt.smxgjj.com/netface)(下同)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汇缴增加清册》到各经办网点办理。

单位录用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登记开户

自由职业者登记开户既可以由自由职业者本人登录公积金中心网厅(个人版)直接办理,由经办网点审核后将结果通知自由职业者本人;也可以由自由职业者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各经办网点办理。

自由职业者登记开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指定银行);

3.《三门峡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

第七条 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单位缴存信息变更既可以由单位经办人登录公积金中心网厅直接办结;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单位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各经办网点办理。

第八条 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一)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更的只能由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携带《个人信息修改表》和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其他个人缴存信息变更既可以由单位经办人登录公积金中心网厅直接办结;也可以由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携带《个人信息修改表》和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各经办网点办理。

若职工发现自己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及时办理账户合并手续。职工重户既可以由转入单位经办人登录公积金中心网厅直接办结,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携带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各经办网点办理。

(二)自由职业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自由职业者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变更手续只能由自由职业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变更。其他信息变更既可以由自由职业者本人将《个人信息修改表》及身份证扫描件发送至经办网点邮箱,由经办网点审核后办结,并通知自由职业者本人;也可以由自由职业者本人携带《个人信息修改表》、身份证原件到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变更。

第九条 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单位账户注销登记既可以由单位经办人在公积金中心网厅办理,各经办网点受理审核后办结;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

单位账户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审批表》;

2.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和解冻

职工涉及法律纠纷,人民法院要求公积金中心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转移的,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冻结,时间一般为3年;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规定具体时间,按法院规定的时间为准。

冻结期内只能缴存,不能办理提取和异地转移手续。

冻结期满,中心信息系统自动办理解冻手续。中心也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解冻手续。

账户冻结和解冻须由两名以上执行人员携带所需资料原件到各经办网点办理。

人民法院如需要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满前,由法院两名以上执行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各经办网点办理。

账户冻结和解冻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

2.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3.法官工作证;

4.执行公务证。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公积金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为新调入单位工资。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四)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三门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三门峡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三门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当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

(六)住房公积金汇缴分为正常汇缴和变更汇缴。正常汇缴是指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与上月相比均未发生变化,即按照上月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缴存;变更汇缴是指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缴存人数或缴存金额与上月相比发生变化的。

(七)正常汇缴和变更汇缴都可以由单位经办人在公积金中心网厅办结;正常汇缴和变更汇缴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

1.正常汇缴

在公积金中心网厅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在公积金中心网厅直接打印《三门峡住房公积金缴款通知书》,单位经办人依据此通知书进行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待缴存资金分配计入个人账户后,在公积金中心网厅打印《三门峡住房公积金收款通知书》;在各经办网点办理的,需由单位经办人到经办网点打印《三门峡住房公积金缴款通知书》,单位经办人依据此通知书进行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

2.变更汇缴

单位有本月新录用职工、转入职工、封存职工、启封职工、转出职工和销户提取职工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三门峡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减少)清册》。在网厅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在公积金中心网厅直接进行人员变更,单位经办人在公积金中心网厅直接打印《三门峡住房公积金缴款通知书》,单位经办人依据此通知书进行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待缴存资金分配计入个人账户后,在公积金中心网厅打印《三门峡住房公积金收款通知书》;在各经办网点办理的,需由单位经办人携带《三门峡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减少)清册》到经办网点办理,经经办网点审核通过后出具《三门峡住房公积金缴款通知书》,单位经办人依据此通知书进行本月住房公积金汇缴。

(八)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办理托收业务

托收业务既可以由单位经办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将资料扫描件或电子版发送至选定经办网点的电子邮箱,由经办网点审核后将结果通知单位;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各经办网点办理。

缴存单位办理托收业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单位不能存在欠缴情况;

2. 在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开设有银行对公结算账户。

所需材料:

1.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网点办理需提供正反面打印的一式三份);

2.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该项业务注意事项:

1. 缴存单位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办理托收业务前应先持《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到本单位开设对公账户的银行签约盖章。

2. 缴存单位委托公积金中心按协议约定自动划扣每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款项。

3. 办理托收业务的,若缴存单位当月人员、金额有变动的,应在该月20日之前,通过网厅或中心柜台办理相应变更。

4. 托收缴存年月是当月。

5. 因付款账户挂失、冻结、销户或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未能按协议发起托收缴存的,托收业务将自动暂停,缴存单位需到中心办理恢复正常汇缴后才能继续托收。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

补缴须由单位经办人向经办网点提出申请,由经办网点受理审核通过后才可办理。补缴既可以由单位经办人在公积金中心网厅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

(一)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工资表、补缴说明。

(二)单位应当按历年的缴存比例,以相应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三门峡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第十三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

(一)自由职业者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的规定,保证公积金中心正常扣款。每月20日至25日公积金中心将当月缴存额从缴存人银行卡划转至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专户。

因自由职业者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公积金中心无法划款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扣款前补足相应金额。欠缴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在欠缴、停缴3个月后封存其账户。

(二)自由职业者银行卡丢失、损毁、冻结等其他原因需变更银行卡信息的,应在补办银行卡或冻结后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办理银行卡信息变更手续的申请。银行卡信息变更手续既可以由自由职业者本人将银行卡信息变更资料扫描件发送至经办网点邮箱,经办网点办结后通知其本人;也可以由自由职业者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经办网点办理。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缓缴

缓缴既可以由单位经办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将资料扫描件发送至选定经办网点的电子邮箱,由经办网点审核,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同意后办结,并将结果通知单位经办人;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各经办网点办理。

1.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各经办网点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2.办理缓缴需提供: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4)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调整既可以由单位经办人直接在公积金中心网厅办结;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

(一)单位年度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

2.公积金中心每年在调整缴存基数前将调整缴存基数的通知发布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媒体,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可自行下载打印。

3.单位经办人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厅直接进行缴存基数的变更;也可以向经办网点申请。向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的,需由经办网点将单位当前缴存基数情况、职工明细、身份证号、单位基本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发至单位预留邮箱,单位经办人按要求填写并携带以上两个表格(20人以上需提供电子表)到经办网点申报。

4.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5.单位住房公积金未汇缴至当年6月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汇缴至当年6月,再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当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

6.单位发生错报基数的,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厅为职工调整基数,在一个公积金缴存年度内,除正常年度基数调整外,其余时间只能调整一次。

(二)自由职业者基数调整

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调整由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比例乘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20%,缴存基数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封存、转移

第十六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既可以由单位经办人直接在公积金中心网厅办结;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携带《三门峡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到各经办网点办理封存手续。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可以由转入单位经办人在公积金中心网厅办结;也可以由转入单位经办人提供职工身份证或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职工工作调动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发起申请,转出地接到申请后,中心工作人员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至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由外省市调入本市工作的,单位经办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厅向各经办网点提交申请,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各经办网点申请。各经办网点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接续平台发起申请,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接到申请后,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错账调整、结息

第二十条 职工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厅个人版、微信公众号、APP、支付宝、“12329”服务热线查询,或持本人身份证到各经办网点查询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随时可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对账既可由单位经办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厅进行,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各经办网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出现错误时,既可以由单位经办人在公积金中心网厅申请,将身份证、《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申请表》扫描件发至各经办网点邮箱,待工作人员审核后调整;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申请表》至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公积金中心每年6月30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附:各经办网点地址、电话、邮箱

市区营业厅:崤山路中段30号  电话:2775650  邮箱:smxgjj@126.com

商务区营业厅:湖滨大厦A座三层  电话:2775850  邮箱:smxgjjswq@126.com

义马市管理部:珠江路人行东侧  电话:5828287  邮箱:smxgjjym@126.com

渑池县管理部: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大厅  电话:4815690  邮箱:mcgjjglb@126.com

陕州区管理部:高阳路中段金涛花园一楼  电话:3837977  邮箱:smxsxgjj@126.com

灵宝市管理部:长安路建行二楼  电话:8852197 smxlbgjj@126.com

卢氏县管理部:为民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7871301  邮箱:lsgjjgl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