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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自由职业者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28 07:33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口,在我市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农业转移人口、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自由职业人员(不含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人员)均可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依法享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相关权利。

第三条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各经办网点负责办理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

(一)身份证原件;

(二)指定银行的银行卡。

第五条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缴存及转移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比例乘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20%,缴存基数为当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由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

第七条  缴存人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20日至25日由公积金中心将当月缴存额从缴存人银行卡划转至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公积金中心无法划款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代扣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公积金中心将在缴存人欠缴、停缴3个月后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需重新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缴存人银行卡丢失、损毁应到发卡银行补办,补办后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各经办网点办理银行卡信息变更。

第九条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照常计息。

第十条  自由职业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因出现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由缴存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缴存人如在新单位就业,其住房公积金应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四章  提  取

第十一条  符合《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后,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利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按销户提取后未满两年的,不得再次使用同一种方式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贷  款

第十三条  符合《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6个月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据《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将违约信息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28日发布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