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章详情

关于实施《三门峡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07-01 22:07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公管〔2018〕1号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实施《三门峡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批复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三公字〔2018〕29号请示已收悉。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你单位实施《三门峡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由你们发布施行。

 

附:《三门峡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三门峡市自由职业者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三政办〔2017〕69号)、《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三管委会〔20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非本市常住人员但取得我市《居住证》的人口,在我市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农业转移人口、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自由职业人员(不含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区营业部、商务中心区营业部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办理各自区域范围内的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和登记资料:

(一)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常住户口提供);

(三)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不良记录的不予开户;

(四) 最近12个月银行流水记录,银行流水平均月收入要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或余额超过2万;

(五) 《三门峡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六) 提供最近12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七) 提供指定银行的银行卡。

第五条  经审核予以办理缴存登记的,持《登记申请表》到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书》。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缴  存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比例乘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20%,缴存基数为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缴存人应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每月20日至25日由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将当月缴存额从缴存人账户划转至住房公积金专户。

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划款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代扣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中心将在欠缴、停缴3个月后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需重新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缴存人银行卡丢失、损毁应到发卡银行补办,补办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营业窗口办理银行卡信息变更。

第十条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由缴存人申请,经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手续;缴存人如在新单位就业,其住房公积金应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条  符合《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支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自愿停缴销户提取的,本市区(含县区)户口在停缴2年以后可办理销户提取,本市区(含县区)以外户口停缴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随时办理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满两年后才能用同一种方式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按《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6个月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依据《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将违约信息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