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5-06-05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业务指南

 

一、单位缴存登记

(一)提供资料

1.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原件)

2. 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

3. 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汇总表(原件)

4. 电子营业执照或单位设立文件(原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1至3项单位经办人登录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smx.gov.cn/)下载,按照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4至5项单位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方式

1. 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有或无HNCA单位数字证书均可在网上业务大厅办理缴存登记

2. 线下办理:各经办网点。

二、单位缴存信息变更

(一)提供资料

1. 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新证件(原件)

(二)办理方式

1. 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登录网上业务大厅,上传相关材料,经办网点审核后予以办理;

2. 线下办理:各经办网点。

三、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一)提供资料

1.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审批表(原件)

2. 单位撤销、 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原件)

(二)办理方式

1. 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登录网上业务大厅,上传相关材料,经办网点审核后予以办理;

2. 线下办理:各经办网点。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一)提供资料

1. 身份证

2. 本人银行卡(Ⅰ类

注:各经办网点所需银行卡行别不同。

市区营业部、义马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

灵宝管理部、卢氏管理部: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

陕州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

渑池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

特别提醒: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的规定,保持缴存银行卡余额充足,确保能够正常扣款,由公积金中心每月按约定时间将当月缴存额从缴存人银行卡划转至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专户。

因灵活就业人员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公积金中心无法划款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扣款前补足相应金额。欠缴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在欠缴、停缴3个月后自动封存其账户。

(二)办理方式

1. 网上办理:本人登录网上业务大厅或微信公众号;

2. 网点办理:各经办网点。

五、个人账户设立

(一)提供资料

1. 《三门峡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表》

(二)办理方式

1. 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登录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2. 线下办理:各经办网点。

六、个人账户封存

(一)提供资料

单位无需提供资料,中心经办网点打印变更清册,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二)办理方式

1. 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登录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2. 线下办理:各经办网点。

七、个人账户转移

(一)提供资料

1. 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方式

A:同城转移

1. 线上办理:由转入单位经办人登录网上业务大厅办理转移手续;

2. 线下办理:由转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在各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B:异地转移

1)职工工作调动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发起申请,转出地接到申请后,中心工作人员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至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由外省市调入本市工作的,正常缴存满六个月,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到各经办网点申请。各经办网点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接续平台发起申请,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接到申请后,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公积金中心。

八、个人账户启封

(一)提供资料

单位无需提供资料,中心经办网点打印变更清册,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二)办理方式

1. 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登录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2. 线下办理:各经办网点。

九、住房公积金汇缴

A:正常汇缴

(一)无需提供资料

单位经办人核实本单位缴存人员及金额无误情况下将当月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后,可在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直接打印《住房公积金收款通知书》,或者由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到窗口打印。

二)办理方式

1. 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登录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2. 单位经办人有或无HNCA单位数字证书均可在网上业务大厅办理缴存登记。

B:变更汇缴

(一)提供资料

单位无需提供资料,中心经办网点打印变更清册,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二)办理方式:

1. 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登录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2. 线下办理:各经办网点。

十、补缴

(一)提供资料

1.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补缴清册(原件)

2. 补缴说明(原件)

(二)办理方式

1. 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登录网上业务大厅,上传相关材料,经办网点审核后予以办理;

2. 线下办理:各经办网点。

十一、住房公积金缴存(错账调整)

(一)提供资料

1.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错账调整申请表(原件)

(二)办理方式

1. 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登录网上业务大厅,上传相关材料,经办网点审核后予以办理;

2. 线下办理:各经办网点。

十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办理方式

1. 网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登录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2. 网点办理:各经办网点。

十三、住房公积金缴存(缓缴)

(一)提供资料

1.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原件)

2.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 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

3. 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原件)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方式

1. 网上办理:单位经办人将相关资料扫描件发送至各经办网点的电子邮箱,待经办网点审核后办理;

2. 网点办理:各经办网点。

(三)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十四、个人信息变更类

(一)提供资料

1. 个人信息修改表(原件)

(二)办理方式

1. 网上办理:关于手机号码和银行卡号的变更,单位经办人登录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2. 网点办理:关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变更,须到各经办网点。

十五、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

职工涉及法律纠纷,人民法院要求公积金中心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转移的,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冻结,时间一般为3年;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规定具体时间,按法院规定的时间为准。

冻结期内只能缴存,不能办理贷款、提取和异地转移手续。

冻结期满,中心信息系统自动办理解冻手续。中心也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解冻手续。

账户冻结和解冻须由两名以上执行人员携带所需资料原件到各经办网点办理。

人民法院如需要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满前,由法院两名以上执行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各经办网点办理。

(一)提供资料

1.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原件)

2.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3. 法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

(二)办理方式

网点办理:各经办网点。

十六、单位网上业务受理签约

(一)提供资料

1. HNCA单位数字证书业务受理单及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2.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受理单及协议

(二)办理方式

网点办理:各经办网点。

十七、查询

1. 职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各经办网点查询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2. 职工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厅个人版、微信公众号、 支付宝、“12329”服务热线查询。

十八、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总体要求

先核定,后汇缴;变更在前,汇缴在后;逐月汇缴,减少补缴;转账缴款,不收现金;及时入账,杜绝挂账。

相关申请表、协议等材料可登录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smx.gov.cn/)下载

本指南自2025年6月4日颁布起实施。

 

各经办网点办公地址、电话、客服热线、微信公众号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天鹅韵酒店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侧A203-A206窗口  电话:2775857

市区营业厅: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30号    

电话:2775650  

智慧大厅:三门峡市崤山路东路明珠宾馆东南侧110米          电话:2775959  

商务区营业厅:湖滨大厦A座3楼      电话:2775850  

义马分中心:

1. 义马市珠江路人行东侧     电话:5828287  

2. 义马市银杏路银杏国际1楼义煤公积金大厅  

电话:5898673  

渑池管理部:三门峡市渑池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大厅  电话:4815690  

陕州管理部: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阳路中段金涛花园1  

电话:3837977  

灵宝管理部:灵宝市长安路建行2    

 电话:8852197  

卢氏管理部: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3   电话:787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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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指南

 

一、提取范围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部分提取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

3. 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4.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5.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

6. 现金提前全部结清本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7. 租赁自住住房的;

8.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

1. 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

4. 出境定居的;

5.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其他情形

1. 法院强制执行划拨;

2.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约定事项

(一)缴存人办理销户提取的,其个人账户状态须为“封存”且足额缴存;缴存人办理部分提取的,其个人账户状态须为“正常”且连续缴存足额缴存6个月,其中租房提取的,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即可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以其它条件申请提取。

(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缴存人,在该笔贷款未结清前不能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房提取申请年限计算以新政执行之日起,房产首次提取时递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六)被列入中心黑名单的缴存人除销户提取外,5年内不能申请提取。

(七)凡申请人首次办理业务时已提交相关材料(仅指公积金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再次以同一事项申请提取时除身份证及银行卡、近一年12个月)还款明细外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八)办理部分提取后账户余额保留1元。

(九)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

(十)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三、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

部分提取业务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

3.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4.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5.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

6.现金提前全部结清本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的

可登录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办理(http://wt.smxgjj.com/netface)。

注意事项:

1. 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贷款本息(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首次提取的,需进行房屋信息维护可在网上业务大厅或各经办网点进行信息录入,如遇特殊情况可到线下办理。

2. 登录网厅→录入房屋信息→我要提取→提取房屋信息修改(新增或修改)待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可进行业务提取。

3. 购买自住住房配偶、直系亲属参与提取的,网上办理需一方办结后另一方再申请提取。

☆销户提取业务

1. 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

4. 出境定居的

5.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4项可登录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办理(http://wt.smxgjj.com/netface)或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搜索“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办理;第5须在各经办网点办理。

(二)线下办理

根据提取人的需求,按照提取资料的要求,提供相关手续到各经办网点办理。

温馨提示:若提取人不方便来各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可申请预约,我中心可提供上门服务。

、提取材料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含异地)

1.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1)备案日期在5年之内的经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信息备案摘要》;

2)已付房款收据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含税增值税发票(异地房产须提供);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2.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1)发证日期5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含税发票(若增值税普通含税发票未显示总房款的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含税发票)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5年内可每年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总房价,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

☆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提供以上资料,还需提供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及户口簿等能表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及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

1)房屋过户后发证日期在5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含税发票(若增值税普通含税发票未显示总房款的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含税发票)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5年内可每年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总房价,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

☆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提供以上资料,还需提供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及户口簿等能表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及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且加盖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公章;

2)房屋总价与补偿款差的付款收据;

3)回迁安置房分配确认单;

4)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5)身份证;

6)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上述1-3项材料中任意一种材料日期在5年内的均可办理。

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5年内可每年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支付的购房费用,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

☆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提供以上资料,还需提供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及户口簿等能表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及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1)开发企业确认盖章的购房确认单;

2)购房定金票据(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足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还应提供首付款自付差额部分的票据);

3)办理提取时,当面签订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4)申请人身份证;

5)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薄等能表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提取额度:开发企业确认盖章的购房确认单只能提取1次,参与提取的申请人应同时提出申请,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账户余额保留1元;

特别提醒:支取公积金预付购房首付款后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关系被撤销、解除或无效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在约定工作日内逐笔、全额原路退回至公积金账户,待中心确认后返回至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提供以上资料,还需提供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及户口簿等能表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及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

(五)租房提取

1)通过与住建部门联网查询名下是否有房产。如暂不具备联网条件,需要提供缴存地有关部门出具申请人及配偶的《备案合同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有效期1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3)婚姻证或离婚证;单身或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公积金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自然年度内每月可申请提取1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额度单身缴存人每年不超过9600元,已婚缴存人以家庭为单位每年不超过18000元

☆配偶参与提取的,需双方提供以上资料办理业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 本地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还款)

提前结清本地公积金贷款,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的,直接从缴存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中冲还贷款;使用现金结清的,在结清贷款后1年内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额度:使用现金结清的,提取频次不受限制,可分次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在结清贷款后1年内提取不超过提前用现金结清本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提取后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元

2. 异地公积金贷款(正常按月偿还)

1)公积金借款合同(首次申请提供);

2)最近12个月还款明细,还款不足12个月的,提供实际提取月份的还款明细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银行提供,需加盖印章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在首次还贷后可按月申请提取。按月提取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再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有间隔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间隔月份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缴存人及其配偶近12个月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以上金额均不含公积金冲还贷部分、违约金、罚息、复利。提取后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元。

☆配偶参与提取的,需双方提供以上资料办理业务

3. 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者部分提前还款)

1)公积金贷款合同(首次申请提供);

2)最近12个月内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的还款凭证(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银行提供,需加盖印章)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提取频次不受限制,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本息总额,再次提取与上次提取间隔未满12个月,按实际还款金额提取(不含公积金冲还贷部分、违约金、罚息、复利)

☆配偶参与提取的,需双方提供以上资料办理业务

(七)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

1. 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1)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首次申请提供);

2)最近12个月还款明细,还款不足12个月的,提供实际提取月份的还款明细(发放贷款银行提供,需加盖印章)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在首次还贷后可按月申请提取。按月提取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总额;再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有间隔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间隔月份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总额,缴存人及其配偶近12个月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以上金额均不含违约金、罚息、复利

2. 提前结清或者部分提前还款

1)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

2)最近12个月内提前部分偿还结清的证明材料发放贷款银行提供);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提取频次不受限制,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本息总额(不含违约金、罚息、复利)

☆配偶参与提取的,需双方提供以上资料办理业务

)退休提取

1)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2)身份证;

3)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须本人提取,若无退休证可提供退休审批表,审批表出生年月应与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九)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 城镇自建房

1)《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使用权证》(相应的土地权属资料);

2)由所在乡镇政府发放的签署日期在5年之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3)主要建筑材料购买发票以及建房过程中支付的施工费用发票。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1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以上所提供票据金额,账户余额保留1元,再次提取时需间隔12个月。

☆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提供以上资料,还需提供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及户口簿等能表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及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

2. 农村自建房

1)《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使用权证》(相应的土地权属资料);

2)由所在乡镇政府发放的签署日期在5年之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3)主要建筑材料购买发票以及建房过程中支付的施工费用发票。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1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以上所提供票据金额,账户余额保留1元,再次提取时需间隔12个月。

☆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提供以上资料,还需提供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及户口簿等能表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及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

)大修自住住房

1《不动产权证》;

2)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5年内危房安全鉴定证明;

3)开具日期在5年内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以及大修过程中支付的施工费用发票。

4)身份证;

5)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1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以上所提供票据金额,账户余额保留1元,再次提取时需间隔12个月;

☆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提供以上资料,还需提供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及户口簿等能表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及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

(十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

1)身份证;

2)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须本人办理,封存满半年可在支付宝或微信公众号搜索“三门峡住房公积金”进行线上提取

(十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须本人办理

(十)出境定居提取

1)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出境定居证明;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须本人办理

(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三门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 身份证;

3) 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1次,缴存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后账户余额保留1元再次提取时需间隔12个月。

须本人办理

(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划拨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执行裁定书》

3)执行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4)《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转账申请书》

提取额度:强制执行划拨金额不得超过《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执行金额;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划拨,账户余额保留1元。      

(十六)加装电梯提取

1)《不动产权证书》;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

3)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4)加装电梯个人分摊部分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5)加装电梯竣工合格验收报告;

6)身份证;

7)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加装电梯竣工合格验收后5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缴存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账户余额保留1元,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

☆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提供以上资料,还需提供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及户口簿等能表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及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

(十)死亡提取

1)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任一种;

2)需单位授权经办人员或者持公证书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3)死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不含未结利息)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须提供表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并签署承诺书。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授权经办人员或者持公证书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需要核实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本指南自2025年6月4日颁布起实施。

各经办网点办公地址、电话、客服热线、微信公众号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天鹅韵酒店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侧A203-A206窗口  电话:2775857 

市区营业厅: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30号    

电话:2775650  

智慧大厅:三门峡市崤山路东路明珠宾馆东南侧110米          电话:2775959  

商务区营业厅:湖滨大厦A座3楼      电话:2775850  

义马分中心:

3. 义马市珠江路人行东侧     电话:5828287  

4. 义马市银杏路银杏国际1楼义煤公积金大厅  

电话:5898673  

渑池管理部:三门峡市渑池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大厅  电话:4815690  

陕州管理部: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阳路中段金涛花园1  

电话:3837977  

灵宝管理部:灵宝市长安路建行2    

 电话:8852197  

卢氏管理部: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3   电话:787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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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指南

 

一、贷款条件

1.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2.购买首套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二套房或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

3.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

5.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申请人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任意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

7.以所购期房作为抵押的,在公积金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按揭合作协议》后,可申请贷款;

8.缴存状态为“正常”且缴至年月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

9.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职工可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与我市缴存职工可贷额度计算方法相同

10.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含异地缴存职工),10年以内(含1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自住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为准)申请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和购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房屋总价

12.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贷款政策相关规定。

二、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1.以申请家庭为单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或配偶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

3.单笔逾期5000元(含)以上;

4.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5.申请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

6.申请人及配偶有未结清贷款或担保的;

7.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

三、期房贷款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异地缴存的,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流水;或通过“亮码可办”查看缴存详情,打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3.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或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公积金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

4.多子女家庭贷款的,须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合法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材料;

5.高层次人才贷款的,须提供组织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

6.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7.申请人还款账号(申请人在指定受托银行的I类储蓄卡);

8.备案日期在2年之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备案摘要;

9.已付房款收据或含税增值税发票;

10.不动产查询证明及备案查询证明不动产部门出具,有效期1个月)。

☆以上要件均须提供原件

四、现房贷款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异地缴存的,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流水;或通过“亮码可办”查看缴存详情,打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3.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或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公积金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

4.多子女家庭贷款的,须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合法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材料;

5.高层次人才贷款的,须提供组织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

6.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7.申请人还款账号(申请人在受托银行的I类储蓄卡);

8.发证日期在2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9.购房含税增值税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

10.不动产查询证明及备案查询证明不动产部门出具,有效期1个月)。      

 ☆以上要件均须提供原件

五、二手房贷款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异地缴存的,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流水;或通过“亮码可办”查看缴存详情,打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3.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或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公积金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

4.多子女家庭贷款的,须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合法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材料;

5.高层次人才贷款的,须提供组织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

6.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7.申请人还款账号(申请人在受托银行的I类储蓄卡);收款人为售房人时需提供售房人受托银行的I类储蓄卡(双方受托银行的I类储蓄卡应为同一银行);

8.发证日期在2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三门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9.购房含税增值税发票和税完税证明;

10.房款转账凭证或收款收据;

11.不动产查询证明及备案查询证明不动产部门出具,有效期1个月

 ☆以上要件均须提供原件

六、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 

(一)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先还后贷):先现金还清商业住房贷款再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或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公积金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

3.多子女家庭贷款的,须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合法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材料;

4.高层次人才贷款的,须提供组织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

5.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6.不动产查询证明及备案查询证明不动产部门出具,有效期1个月 

7.发证日期在10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8.三门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备案摘要;

9.含税增值税发票和税完税证明;

10.商业住房款合同;

11.3个月内结清证明(银行出具)

12.1年还款明细(银行出具);

13.申请人还款账号(申请人在受托银行的I类储蓄卡)

☆以上要件均须提供原件

(二)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贷冲贷):贷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申请商转公以贷充贷业务,在公积金贷款批复下来之前,应正常偿还商业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批复下来后打款到商业贷款还款账户中结清商贷,贷款人的贷款对象由商业银行转变成公积金中心,按月偿还贷款。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或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公积金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

3.多子女家庭贷款的,须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合法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材料;

4.高层次人才贷款的,须提供组织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

5.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6.不动产查询证明及备案查询证明不动产部门出具,有效期1个月

7.发证日期在10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8.三门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备案摘要;

9.含税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

10.商业住房款合同

11.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联系单(商业贷款银行出具);

12.1年还款明细(银行出具);

13.申请人还款账号(申请人在受托银行的I类储蓄卡);

☆以上要件均须提供原件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或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公积金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

3.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4.申请人还款账号(申请人在受托银行的I类储蓄卡);

5.不动产查询证明及备案查询证明不动产部门出具,有效期1个月)。

6.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工程概预算、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含)内)。

☆以上要件均须提供原件

、贷款期限

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以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实际年龄+5年,且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并以房产做抵押的,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减房龄(且最长不超过20年);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年限以商业住房贷款剩余年限为准。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年限以商业住房贷款剩余年限为准(最长期限为30年减房龄且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当前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利率为2.1%;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利率为2.6%。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2.525%和3.075%执行。

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新增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发放时直接执行新的法定利率。

、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购买二套房或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首套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90%。

注:每月归还贷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双方住房公积金基数之和的50%;

2.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得超出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贷款年限以商业住房贷款剩余年限为准。

3.依法生育、抚养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购买二套房或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4万。

4.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受缴存年限和缴存余额的限制,在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50%的前提下,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购买二套房或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4万。

计算方法: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缴存系数;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系数对照如下:

 6≤缴存时间≤12缴存系数为0.5;

12<缴存时间≤24缴存系数为0.7;

24<缴存时间≤36缴存系数为0.8;

36<缴存时间≤48缴存系数为1.0;

48<缴存时间≤60缴存系数为1.2;

60<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为1.5。

最高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限额。

、贷款程序

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及配偶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公积金中心收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准予贷款的,由申请人及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签约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

5.期房类贷款开发商缴纳保证金;

6.待《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结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

、贷款偿还

1.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方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2.借款人每月应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将当月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公积金中心每月按期从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每月自动冲还贷款。

3. 借款人正常还款12期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部分还款(不限次数)或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款时有两种选择:减少月还款额;缩短还款期限(仅能缩期一次)。

4.借款人正常还款12期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一次变更还款方式。(备注:仅能变更一次)

5.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未按《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直接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抵扣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以及还款卡丢失或损毁的,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第三人,可及时到就近网点办理还款卡号信息变更手续,依法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后,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根据资金情况适时放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本指南自2025年6月4日颁布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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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营业厅: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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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分中心:

5. 义马市珠江路人行东侧     电话:5828287  

6. 义马市银杏路银杏国际1楼义煤公积金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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