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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2-28 07:34 查阅次数:9434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一)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其他情形

1.法院强制执行划拨;

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约定事项

第四条 申请人办理销户提取的,其个人账户状态须为“封存”且足额缴存;申请人办理部分提取的,其个人账户状态须为“正常”(且连续缴存)。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再以其它条件申请提取。

第六条 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在该笔贷款未结清前不能申请提取。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购房提取申请年限计算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备案日期)或者《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为准。

第九条 被列入中心黑名单的职工,五年内不能申请提取。

第十条 凡申请人首次办理业务时已提交相关材料,再次以同一事项申请提取时除身份证外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办理提取后余额保留至1元。(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且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的实际费用)

 第十二条 办理以上提取业务须本人或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员到中心办理,其他人员代办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四章 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十三条 柜员现场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可以办理的,在业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同时,核对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卡号和手机号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柜员打印《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受理回单》,申请人签字后中心留存。

第十五条 柜员对申请人、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受理回单》及其他必须资料原件拍照上传留档。

第十六条 提取复核岗进行复核,确认支取。(并将留存的提取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需要核实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符合网上提取条件的,可通过中心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自助办理。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提取材料及额度

第二十条 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1.本人身份证;

2.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需同时到场并提供户口本等能表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委托办理的,代办人应当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第二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

1.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1)签定日期或备案日期三年之内的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已付房款收据或发票(异地购房需提供发票)。

2.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1)发证日期三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2)发票。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总房价。

(二)购买二手住房

1.房屋过户后发证日期三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2.发票。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总房价。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三年之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且加盖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公章;

2.三年之内的房款与补偿款差额的付款收据;

3.三年之内的回迁安置房分配确认单;

4.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支付的购房费用。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城镇自建房

(1)三年内规划部门建造批准文件;

(2)三年内主要建筑材料购买发票。

2.农村自建房

(1)宅基地使用证;

(2)乡政府出具的三年内建房证明;

(3)三年内主要建筑材料购买发票。

提取额度:批准文件日期或建房证明日期开始三年以内,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票据金额。

(五)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三年内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安全鉴定证明;

3.三年内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提取额度:危房安全鉴定证明开始三年以内,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票据金额。

第二十二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异地公积金贷款(正常偿还)

1.公积金贷款合同(首次申请提供);

2.近一年还款明细(当地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提供);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在发生还贷之日起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且不超过上一年度还款本息总额。

(二)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者部分提前还款)

1.公积金贷款合同(首次申请提供);

2.一年内提前结清或部分还款的证明(当地公积金中心提供)、缴款凭证(贷款银行提供);

提取额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本息总额。

(三)本地公积金贷款(正常冲还贷)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首次申请提供);

2.冲还贷协议(首次申请到贷款申请网点面签);

提取额度:在还贷期内,每月扣款日自动从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划转扣款金额,如有不足,则从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扣款。只允许冲还贷,不能提现。

(四)本地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者部分提前还款)

1.申请人身份证;

2.提前结清或者部分提前还款申请表(到贷款申请网点面签);

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本息总额。只允许冲还贷,不能提现。

第二十三条 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

(一)正常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1.商业住房贷款合同(首次申请提供);

2.近一年还款明细(贷款银行提供);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在发生还贷之日起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且不超过上一年度还款本息总额。

(二)提前结清或者部分提前还款

1.商业住房贷款合同;

2.一年内提前结清或部分还款的证明(贷款银行提供);

提取额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本息总额。

第二十四条 租房提取

1.通过与房管部门联网查询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是否有房产。如暂不具备联网条件,需要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配偶《房屋登记信息查阅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申请人为单身提取金额4800元,申请人已婚提取金额9600元。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三门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

第二十六条 退休提取

 1.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出境定居的

1.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出境定居证明;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任一种;

2.需单位授权经办人员或者持公证书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划拨

1.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2.《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转账申请书》执行法院盖章;

3.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提取额度:强制执行划拨金额不得大于或等于被执行人账户余额;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可协助法院执行划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之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合的,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