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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2-28 15:26 查阅次数:3853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

        

一、贷款条件

1. 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2. 所购商品房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

3. 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

5. 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 申请人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任意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

7. 以所购期房作为抵押的,在公积金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按揭合作协议》后,可申请贷款;

8. 缴存状态为“正常”且缴至年月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

9. 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贷款政策文件规定。

二、以下情形不得申请

1.以申请家庭为单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或配偶有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逾期;

3.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4.申请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

5.申请人及配偶有未结清贷款或担保的;

6.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

三、期房贷款资料

1. 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 如为异地缴存的,须提供异地缴存证明及最近六个月缴存明细;

3. 婚姻状况证明(通过政务共享平台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未婚或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公积金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

4. 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打印日期在一个月之内);

5. 申请人还款账号(申请人在指定受托银行的I类储蓄卡);

6. 签定日期在两年之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备案摘要。

7. 已付房款收据或发票已付房款不低于购房款总额的20%

8.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信息查阅证明)。

 

四、现房贷款资料

1. 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 如为异地缴存的,须提供异地缴存证明及最近六个月缴存明细;

3. 婚姻状况证明(通过政务共享平台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未婚或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公积金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

4. 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打印日期在一个月之内);

5. 申请人还款账号(申请人在受托银行的I类储蓄卡)。

6. 发证日期在两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

7. 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8.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信息查阅证明)。             

 

五、二手房贷款资料

1. 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 如为异地缴存的,须提供异地缴存证明及最近六个月缴存明细;

3. 婚姻状况证明(通过政务共享平台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未婚或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公积金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

4. 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打印日期在一个月之内);

5. 申请人还款账号(申请人在受托银行的I类储蓄卡)。

6. 发证日期在两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存量房合同》;

7. 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8. 房款转账凭证

9.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信息查阅证明)。                    

 

六、商转公贷款资料

1. 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2. 如为异地缴存的,须提供异地缴存证明及最近六个月缴存明细;

3. 婚姻状况证明(通过政务共享平台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未婚或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公积金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

4. 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打印日期在一个月之内);

5. 申请人还款账号(申请人在指定受托银行的I类储蓄卡);

6. 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签定日期在两年之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备案摘要或发证日期在两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7. 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8. 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及贷款结清证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提前结清的款项及剩余期限,同时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

9.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信息查阅证明)。

 

以上要件均须提供原件

           

七、贷款期限

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实际年龄+5年,且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并以房产做抵押的,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减房龄(且最长不超过20年)。

八、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当前为贷款期限在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利率为2.75%;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利率为3.25%。

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新增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发放时直接执行新的法定利率。

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九、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缴存系数;

注:月归还贷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双方住房公积金基数之和的50%;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对照如下:

6≤缴存时间≤12 缴存时间系数为0.7;

12<缴存时间≤24 缴存时间系数为1.0;

24<缴存时间≤36 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6<缴存时间≤48 缴存时间系数为1.5;

48<缴存时间≤60 缴存时间系数为1.8;

60<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为2。

 

十、贷款程序

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及配偶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 公积金中心收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 准予贷款的,由申请人及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签约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

5. 期房类贷款开发商缴纳保证金;

6. 待《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结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

7. 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十一、贷款偿还

1.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采取等额本息法。

2. 借款人每月应约定的还款日前将当月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公积金中心每月按期从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每月自动冲还贷款;

3. 借款人正常还款12期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4. 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未按《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直接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抵扣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以及还款卡丢失或损毁的,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第三人,可及时到就近网点办理还款卡号信息变更手续,依法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十二、各经办网点办公地址、电话、邮箱热线、微信公众号

市区营业厅:崤山路中段30号  电话:2775650  邮箱:smxgjj@126.com

商务区营业厅:湖滨大厦A座三层  电话:2775850  邮箱:smxgjjswq@126.com

义马市管理部:珠江路人行东侧  电话:5828287 邮箱:smxgjjym@126.com

渑池县管理部: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大厅  电话:4815690  邮箱:mcgjjglb@126.com

陕州区管理部:高阳路中段金涛花园一楼  电话:3837977  邮箱:smxsxgjj@126.com

灵宝市管理部:长安路建行二楼  电话:8852197 smxlbgjj@126.com

卢氏县管理部:为民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7871301  邮箱:lsgjjglb@163.com      

服务热线:0398-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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