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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2-28 15:18 查阅次数:3223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

 

一、提取范围

(一)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部分提取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

4. 租赁自住住房的;

5.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

1. 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

4. 出境定居的;

5.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其他情形

1. 法院强制执行划拨;

2.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约定事项

(一)申请人办理销户提取的,其个人账户状态须为“封存”且足额缴存;申请人办理部分提取的,其个人账户状态须为“正常”且连续缴存,缴至年月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再以其它条件申请提取。

(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在该笔贷款未结清前不能申请提取。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购房提取申请年限计算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备案日期)或者《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为准。

(六)被列入中心黑名单的职工,五年内不能申请提取。

(七)凡申请人首次办理业务时已提交相关材料仅指公积金贷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再次以同一事项申请提取时除身份证及银行卡近一年还款明细外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八)办理提取后余额保留至1元。(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且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的实际费用)

(九)委托办理的,代办人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

(十)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三、提取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

1.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1)签定日期或备案日期在三年之内的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信息备案摘要》);

(2)已付房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异地购房须提供发票);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2.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的

(1)发证日期三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2)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提取总额不超过总房价

(二)购买二手住房

1. 房屋过户后发证日期在三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2. 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3. 身份证;

4. 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提取总额不超过总房价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 三年之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且加盖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公章;

2. 三年之内的房款与补偿款差额的付款收据;

3. 三年之内的回迁安置房分配确认单;

4.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5.身份证;

6. 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支付的购房费用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 城镇自建房

(1)三年内规划部门建造批准文件;

(2)三年内主要建筑材料购买发票。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2. 农村自建房

(1)宅基地使用证;

(2)乡政府出具的三年内建房证明;

(3)三年内主要建筑材料购买发票。

(4)身份证;

(5)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提取总额不超过票据金额。

(五)大修自住住房

1.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宅基地证》;

2. 三年内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安全鉴定证明;

3. 三年内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4. 身份证;

5. 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提取总额不超过票据金额。

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需提取人本人到场并提供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能表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 地公积金贷款(正常按月偿还)

(1)公积金贷款合同(首次申请提供);

(2)近一年还款明细(当地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提供,并加盖印章);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在发生还贷之日起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还款本息总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2. 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者部分提前还款)

(1)公积金贷款合同(首次申请提供);

(2)一年内提前结清或部分还款的证明(当地公积金中心提供)、款凭证(贷款银行提供);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本息票据金额。

3. 本地公积金贷款(正常冲还贷)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通过政务共享平台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未婚或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公积金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首次申请提供);

(2)冲还贷协议(首次申请到贷款申请网点面签)。

在还贷期内,每月扣款日自动从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划转扣款金额,如有不足,则从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扣款。不能提取现金。

4. 本地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者部分提前还款)

(1)申请人身份证;

(2)提前结清或者部分提前还款申请表(公积金经办网点打印)。

(七)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

1. 正常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1)商业住房贷款合同(首次申请提供);

(2)近一年还款明细(贷款银行提供,并加盖印章);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在发生还贷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还款本息总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2. 提前结清或者部分提前还款

(1)商业住房贷款合同;

(2)一年内提前结清或部分还款的证明(贷款银行提供);

(3)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可取一次,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本息票据金额。

(八)租房提取

1. 通过与房管部门联网查询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是否有房产。如暂不具备联网条件,需要提供缴存地或工作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配偶有效期1个月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阅证明》;

2.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通过政务共享平台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未婚或有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公积金中心通过有关部门核查。

3. 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申请人为单身的提取金额4800元,申请人已婚的按每户家庭共提取金额9600元。

(九)退休提取

1. 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2. 身份证;

3. 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在网上办理)。

(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

1.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 身份证;

3. 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可在网上办理)。

(十一)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证》;

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 身份证;

4. 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二)死亡提取

需由单位授权且在公积金网点备案的经办人员或者持公证书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1.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任一种;

2.单位授权且在公积金网点备案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或者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及财产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3.经办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职工本人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 《三门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 身份证;

3. 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

(十四)出境定居提取

1. 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出境定居证明;

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 身份证;

4. 提取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五)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划拨

1.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2.《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转账申请书》(执行法院加盖公章);

3.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提取额度:强制执行划拨金额不得大于或等于被执行人账户余额;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可协助法院执行划拨。

四、办理时限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可即时办理;需要核实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五、各经办网点办公地址、电话、邮箱热线、微信公众号

市区营业厅:崤山路中段30号  电话:2775650  邮箱:smxgjj@126.com

商务区营业厅:湖滨大厦A座三层  电话:2775850  邮箱:smxgjjswq@126.com

义马市管理部:珠江路人行东侧  电话:5828287 邮箱:smxgjjym@126.com

渑池县管理部: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大厅  电话:4815690  邮箱:mcgjjglb@126.com

陕州区管理部:高阳路中段金涛花园一楼  电话:3837977  邮箱:smxsxgjj@126.com

灵宝市管理部:长安路建行二楼  电话:8852197 smxlbgjj@126.com

卢氏县管理部:为民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7871301  邮箱:lsgjjglb@163.com      

服务热线:0398-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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