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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2 12:13 查阅次数:5387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县(市、区)、市直及驻峡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豫人常[2004]15号)规定,现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调整时间
  基数调整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开始,至6月10日结束。自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基数。
  二、基数调整程序
  (一)各单位接通知后,由单位经办人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实《授权委托书》上填写的邮箱地址信息是否正确,经核实正确后,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该单位的调整基数相关文件、表格等发至该单位登记的邮箱。
  (二)各单位按规定认真填写上述表格,将填写后的表格发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电子邮箱内,同时带打印的上述表格两份及2016年度全年职工工资表原件,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三)审核通过后,单位方可从7月份起按审核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
  职工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2016年度工资总额÷实际工作月份
  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职工工资总额包括的内容和范围》(三统委字[1995]第4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计算方法为见角分进元。
  四、缴存比例
  三门峡市本级财政供给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市本级差供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县(市、区)相同性质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他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5%—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额上限及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三门峡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最低不得低于三门峡市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补充说明
  (一)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各单位务必于6月底之前将2017年6月之前(包括6月份)应缴住房公积金足额交到委托银行,并于款项到账后及时到中心打印公积金汇缴书,以便统一、及时的给职工计息,避免挂账。
  (二)各单位经办人于7月底之前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核对相关信息,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如发现信息或账务有误,及时到中心进行修改和调整。
  注:1.《职工工资总额包括的内容和范围》(三统委字[1995]第42号)可到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smxgjj.com)查询。
  2.邮箱地址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smxgjj@126.com
  卢氏县管理部: lsgjjglb@163.com
  灵宝市管理部: smxlbgjj@126.com
  陕县管理部: smxsxgjj@126.com
  渑池县管理部: mcgjjglb@126.com
  义马市管理部: smxgjjym@126.com
  3.联系电话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827108
  卢氏县管理部: 7871301
  灵宝市管理部: 8852197
  陕县管理部: 3837977
  渑池县管理部: 4815690
  义马市管理部: 5828287




                         2017年5月10日